【廣告溝通會議-2】衛生機關應依廣告內容整體表現綜合評價適法性

化粧品廣告內容之適法性,於化粧品廣告議題溝通會議提請討論。

據公會表示,某產品於某時尚雜誌刊登廣告,其內容述及「…老化的肌膚下垂,讓年齡多加幾歲,針對眼周、頸部、下巴與下顎的鬆弛肌膚,提供緊緻度,整臉都可以使用…」等語,即遭衛生局認屬有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規定之情事,爰建議衛生機關應依廣告內容整體表現,綜合評價適法性。

公會表示,過去這段時間,接到許多會員反應,在各種平面媒體或電子媒體刊登廣告時,被衛生局要求做違規情事說明。欲討論的重點為廣告內容整體表現的評價,強調廣告整體的判斷。

通常業者在刊登產品廣告時,文章開頭主要提到想訴求給消費者的保養資訊,接著便會有一些相關的產品資訊或圖片,而這些產品的描述則可能會被衛生局舉發,認為超過認定準則裡所刊列的准用詞句,不過,認定準則中所刊列的准用詞句,主要在描述某一類特定產品或某一特別功效,但在與衛生局溝通的過程中,業者常意識到衛生局似乎只同意使用認定準則附件內所列詞句,若是寫得有所出入,便可能有違法的狀況。

遂提出討論未來如何讓業者真正能夠適用廣告整體判斷,而不僅只是以某些關鍵字詞判定是否合乎規定。

對此食藥署表示,以通案角度討論,廣告範疇指能招徠商業利益,假設在一篇雜誌內刊登某成分的好處或將成分的學理寫得非常露骨,但在次頁仍呈現產品,便算是該產品的廣告,不能主張這只是成分通面的宣稱或科學的佐證,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法的規定。至於認定準則中的表格內容,也會跟衛生局提出,表格上若寫的是例句,基本上業者可以進行變形、變化,不一定要完全與例句相同,但不能超出例句本身的字義,需以該字義為修改範圍

公會解釋,該案例在地方主管機關的標準而言,有問題的詞句應為「鬆弛」二字,衛生局承辦人遇到廣告出現「鬆弛」二字時,也會主動詢問廠商,欲表達的意思是否即為「緊緻」,要不要直接使用得用詞句表格裡提到的「緊緻」取代「鬆弛」。

其實鬆弛跟緊緻是一體兩面的,以整體文句而言,地方主管機關認為有問題的詞句並不怎麼凸顯出來,整體的廣告意象並沒有超出化妝品可訴求的範圍,所以希望向食藥署釐清是否廣告的裁量不應落入文字遊戲的規則,而是能夠就整體的意象評斷是否超出化粧品的範疇、是否涉及醫療效能或者欠缺佐證資料,再來做合法與否的判定。

另外,地方主管機關在判定違規與否時,會參考當局前例做判斷,但過去的違法案例有當時的背景,在新法公布之後,是否應完全以新法為依歸。公會強調,此案原由在地方主管機關並未理解到認定準則的附件表格只是例句、例事,能用的詞句並不僅限於此,該觀念要是能扭開,這類問題便不會再出現在未來溝通會議上。

問題的癥結所在,便在於地方主管機關認為:可宣稱是列舉,不可宣稱卻是例事。

食藥署總結回應,關於化妝品廣告宣稱,會以整體表現作綜合評價,將召開共識會議,再與衛生局同仁夥伴進行討論,把廣告整體判斷精神進行傳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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